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、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报 告真实、完整。 中国证监会、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,均不表明 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。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 假不实陈述。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,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;因本次重 大资产购买引致的投资风险,由投资者自行负责。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,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、律师、专业会计师 、或其他专业顾问。 特别提示 1、2006年10月31日,包钢股份与包钢集团签署了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和 包头钢铁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购买协议》(以下简称"购买协议"),《购买协议》尚 须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。2006年9月18日,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"内蒙古国不锈钢管资委")下发《关于对包钢钢铁主业重组整体上市的批复 》(内国资企改字[2006]179号),同意包钢集团对钢铁主业进行重组整体上市。2006年10 月30日,包钢集团股东会通过《包头钢铁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钢铁主业重组整体上 市的议案》。本次拟购买资产评估结果尚须报内蒙古国资委备案。 2、本次资产购买的总额超过包钢股份截止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总资 产的50%。按照中国证监会105号文的相关规定,本次购买属于重大资产购买行为,尚须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。 根据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62条的规定,本次交易属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之一。据此,包钢集团将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。 3、目标资产价格以2006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净值确定,经评估师出具的 《资产评估报告》确定的评估净值为697,518.31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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